广州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中,争议项目工程款要付吗?
(资料图片)
张静律师解答:如发包人已使用房屋,则争议项目工程款也要付,毕竟发包人是实际受益人。如发包人还未使用房屋,则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出确定项目工程造价155万,争议项目造价57万。发包人辩称自己不应该支付争议项目的装修款。法院审理后认为争议部分的装修项目存在是事实,发包人已使用也是事实,现没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在增值工程施工期间有提异议,最终判决发包人按总工程款支付。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双方就案涉工程所签订的《某农贸综合市场一期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在双方之间就案涉工程应按何价格进行结算。本院分析如下,双方已约定案涉工程为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四某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又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案外人施工,案外人完工后各方已对案涉工程组织验收,且某农贸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8日就案涉工程所在农贸市场对外进行招租,某农贸公司已接收并实际使用案涉工程,则某农贸公司应按照案涉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与四某公司进行结算。现评估公司经现场测量后已出具评估结论,显示案涉工程(含税)的确定项目造价为1556017.14元,争议项目为579231.85元,共计2135248.99元。某农贸公司认为争议部分其并未同意四某公司施工且不确认该争议部分有无实际施工,故不同意将评估结论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因评估公司已函复法院,争议部分已实际施工并存在于现场,某农贸公司对于增加工程在施工期间并未提出异议且其已接收整体案涉工程并实际投入使用,故本院对其主张争议项目不应纳入结算范畴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定双方之间就案涉工程应按照含税造价,即2135248.99元进行结算。
关键词:
-
一斤“网红盐”售价上百元?“颜值”虽高更应注意“盐值”2022-09-21
-
广阳区助力食品小作坊提质升级 重点检查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2022-08-26
-
“莆田鞋”集体商标注册成功!代工企业如何谋求自创品牌?2022-06-21
-
河北大数据产业发展风生水起 基础设施日臻完善2022-03-18